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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
沒辦結婚證,但是有小孩,想離婚財產怎么分?
來源:北京專業離婚律師 網址:http://www.tfcutilitiesproducts.com/ 時間:2022/6/17 9:25:39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敝幎?,雖然您雙方沒有辦理結婚證,但是需要以您二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時間來界定您二位是否屬于婚姻關系,進而確認財產分割方式:
1.1994年2月1日前,您二位即以夫妻名義同居
1994年2月1日前,如果您二位即以夫妻名義同居,并符合當時辦理結婚證登記條件,即使沒有辦理結婚證,您二位也構成事實婚姻關系。凡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的,實際是確認其為合法有效婚姻關系,雙方當事人的關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將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依照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依據進行分配。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2.1994年2月1日后,您二位同居
如果您二位同居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后,那么您二位即使有子女,但是也不構成婚姻關系,僅構成同居關系,期間取得的財產不能依據夫妻共同財產分配原則進行分割。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為一般共有財產,一方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在對方沒有出資、輔助性勞動等情況下應歸該一方個人所有。